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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吳俊龍

上訴人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傳勝
被上訴人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啟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劉沁瑋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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