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Bayer HealthCare LLC、Aseem Mehta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Aseem Mehta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佳菁律師 張秉貹律師 劉君怡 陳建儒 複 代理 人 Huaning ZHANG 住同上 Alex LIU 被 上訴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黃瑞賢律師 輔 佐 人 張郁琦陳薏婷 複 代理 人 趙煥枝 鄒恩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