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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上訴人
華盛餐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怡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鴻儒
訴訟代理人
李瑞增
被上訴人
陶雅餐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圳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朱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改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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