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三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蔡惠如吳俊龍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謝繼茂

  • 上訴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更三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被 上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許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107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同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審(107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號)以本院108年度行專 訴字第20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8月6日裁定在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前審卷㈠ 第397至404頁)。嗣系爭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 字第585號行政裁定終結確定,有該行政裁定附卷可稽(前 審卷㈡第31至35頁),並據兩造陳報在卷,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雖經前審審理時為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前審卷㈡第41至44頁),然因該撤銷裁定有為第一審判決之林洲富法官參與,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以前揭停止裁定不能認為已被合法撤銷,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廢棄前審判決發回本院(本院卷第19至20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祉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