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幸福翼有限公司、陳洛婷、李宜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原 告 幸福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忠 被 告 李宜芬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朱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同年7月5日具狀 聲請陳明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並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