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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幸福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忠
被告
李宜芬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朱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同年7月5日具狀聲請陳明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並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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