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維亞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秀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興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亦強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宇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正忠專利師
- 被告
-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岳
- 訴訟代理人
- 黃仁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懷力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宇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慧嫻專利師
- 被告
- 王世岳
- 訴訟代理人
- 洪振盛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