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高維亞
- 原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蔡亦強專利師 鄭宇航律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告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黃仁宜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謝慧嫻專利師 被 告 王世岳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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