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高維亞
- 原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哲 倫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蔡亦強專利師 鄭宇航律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告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黃仁宜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謝慧嫻專利師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4頁第16行、第5頁表格第3列關於「被告」 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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