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
- 原告
- 吳正義
- 原告
- 莊佩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告
- 吉盛電子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再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