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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珮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育廷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楊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琇偵律師
被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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