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涂醒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中央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兩造間因請求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