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 原告
-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三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姵君
- 訴訟代理人
- 劉季儒
- 被告
- 呈軍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啟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佩儀律師
鄭雅文律師
陳郁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