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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孟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
訴訟代理人
劉季儒
被告
呈軍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啟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鄭雅文律師

陳郁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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