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郁孟律師 黃宣瑀律師 輔 佐 人 李昇叡被 告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