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徐顯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徐顯琛徐鈺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輔 佐 人 李明基 被 告 坤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琦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陳啟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