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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徐顯琛
原告
徐鈺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輔佐人
李明基
被告
坤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琦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陳啟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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