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 原告
- 徐顯琛
- 原告
- 徐鈺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義律師
- 輔佐人
- 李明基
- 被告
- 坤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琦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苙荌律師
陳啟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