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 原告
- 徐顯琛
- 原告
- 徐鈺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 義律師
- 輔佐人
- 李明基
- 被告
- 坤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琦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苙荌律師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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