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林惠君
- 原告徐顯琛、徐鈺景
- 被告坤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琦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徐顯琛徐鈺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 義律師 輔 佐 人 李明基 被 告 坤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琦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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