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金匯國際有限公司、杜振義、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宇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匯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振義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 款、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470萬元,其上訴利益共計為6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