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亞洲永盛科技有限公司、張永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亞洲永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叡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 被 告 廣興儀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明璇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