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
- 原告
- 亞洲永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叡
- 訴訟代理人
- 謝煒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嘉
- 被告
- 廣興儀器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震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明璇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