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林惠君
- 法定代理人喬瑟夫、陳俊達
- 原告美商CMC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法人
- 被告美商杜邦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onic Mat、台灣杜邦特用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美商CMC材料有限責任公司(CMC Materials LLC)〔原名: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瑟夫 科萊拉(Joseph Colella) 訴訟代理人 陳翠華專利師 陳群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予貞律師 被 告 美商杜邦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簡稱)】 被 告 台灣杜邦特用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重玖律師 劉冠廷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慧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 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余巧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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