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 原告
- 張兆承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娜瑩律師
- 上一人輔佐人
- 蔡佳叡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堅
- 被告
-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David Jon Feinstein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童啟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薏瑄律師
- 參加人
- Daimay North America Automotive, Inc.
- 法定代理人
- Jianhua Wang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謝祥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7行關於「○○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第20行關於「王蕙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薏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