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兆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原 告 張兆承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何娜瑩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蔡佳叡 訴訟代理人 張雅君律師 林鼎堅被 告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David Jon Feinstei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童啟哲李貞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薏瑄律師 參 加 人 Daimay North America Automotive, Inc. 法定代理人 Jianhua Wang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謝祥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7行關於「○○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第2 0行關於「王蕙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薏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