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黎忠虔、蘇秀惠即聖格沙發行、沙發先生家居有限公司、陳瑞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原 告 黎忠虔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蘇秀惠即聖格沙發行 被 告 沙發先生家居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本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之裁定撤銷,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