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SYNTHES GMBH、Racine, Michel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原 告 SYNTHES GMBH 星瑟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acine, Michel、Brick, Owen 送達代收人 林秋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李維峻律師 被 告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原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