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淡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吳重玖律師 吳柏垚律師 陳信行 相 對 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 對 人 詹嘉皓鐘世英 楊喬予 邱士哲 邱明傑鄔洪源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