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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碧瑩

聲請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代理人
吳重玖律師
代理人
吳柏垚律師
代理人
陳信行
相對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對人
詹嘉皓
相對人
鐘世英
相對人
楊喬予
相對人
邱士哲
相對人
邱明傑
相對人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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