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鑫聖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鑫盛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游茗婷 羅法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黃若清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等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二、經查,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等三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元(見本院卷第216頁),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限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等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