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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皇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佶穎律師
被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告
陳銘仁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許雅筑律師
複代理人
魏鏮律師
被告
李宏遠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被告
陳懷傑
被告
陳兆嶸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告
魯英㨗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詒荌律師
被告
徐立豪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告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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