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良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皇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佶穎律師
- 被告
-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偉銓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被告
- 陳銘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雅筑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鏮律師
- 被告
- 李宏遠
- 訴訟代理人
- 劉耀文律師
- 被告
- 陳懷傑
- 被告
- 陳兆嶸
- 訴訟代理人
- 潘昀莉律師
- 被告
- 魯英㨗
- 訴訟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詒荌律師
- 被告
- 徐立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達德律師
- 被告
-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鴻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宗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詠劭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