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彥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銘仁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茜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雅筑律師 魏鏮律師 被 告 李宏遠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被 告 陳懷傑 被 告 陳兆嶸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魯英㨗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張詒荌律師 被 告 徐立豪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詠劭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