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義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 原 告 富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義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鄧潤治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曹家銘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