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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富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義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芳律師
被告
鄧潤治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曹家銘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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