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捷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智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3號 原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捷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