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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
    鄭健一

  • 原告
    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健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111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萬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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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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