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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秘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潘曉玫

  • 原告
    Entegris, Inc.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rtrand Marie Loy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陳初梅律師 呂書瑋律師 謝祥遇專利師 蕭詠翰專利師 相 對 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陳建銘專利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潘皇維律師、李佶穎律師、陳建銘專利師。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所提出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是聲請人於美國實驗室針對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實際採用之整體檢測方案,核為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方式及技術資訊,且符合營業秘密法要求之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上開營業秘密資訊未受秘密保持令限制,而任由其被公開,將對於聲請人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有妨害聲請人基於上開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所提出系爭資料,內容為聲請人就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A、B實際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之影片及動畫截圖,係其用以證明聲請人之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並未落入本案訴訟之原告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專利申請範圍內之佐證資料,又系爭資料既為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使用於300mm晶圓之卸載模組,為維持潔淨 的晶圓載卸、傳送及儲放環境所進行之產品構件運作內容,且依聲請人提出之「機密及資訊使用政策」(Confidentiality&Handing of Information Policy),可見型號A300晶圓製程盒與充氣管噴嘴A、B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之機密劃分等級為Confidential-Restricted(機密-限制),僅有公司內部特定人員基於業務需求可取得或接觸,取得之人亦負有保密義務,是系爭資料自非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而具有秘密性,並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上開整體檢測方案對於銷售聲請人之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顯然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再者,本案訴訟與相牽連事件即本院111年民專訴字第19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兩案當事人 相同,爭點亦有共通,聲請人於另案訴訟業已提出系爭資料及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而經本院以111年民秘聲字第19號裁 定核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訴訟、111年民秘聲 字第19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另考量本件相對人均為本案訴訟之原告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自有接觸或閱覽該營業秘密之必要,且迄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其內容,則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雖稱:系爭資料為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A、B間作動關係之影片及動畫截圖,該作動關係並非機密事項,乃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不具秘密性;聲請人所有之發明專利I423451號亦已揭露上開作動關係,又與 本案相關之另案訴訟已有公證購買之晶圓傳送盒,系爭資料非在院實物之實況,非依法應調查之證據,故不符合秘密保持命令之要件云云。惟依相對人提出Toriko、Sinfonia、TDK公司網頁資料,僅得證明該卸載模組係適用於型號A300晶 圓傳送盒及以照片呈現卸載模組之大致外觀,然未揭示充氣管與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間相互接合之細部構造關係,更無從得知由充氣管接合乃至充填氣體的完整作動情形,本院自無從以上開網頁資料遽認系爭資料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已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而不具秘密性。又聲請人雖係第I423451號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然依相對人所引用該專利之 圖6A、6B及說明書內容,並無從得知該內容與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間之關聯性,更無法證明該發明專利已揭露與系爭資料相同之作動關係。再者,系爭資料係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證明型號A300晶圓傳送盒不會落入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專利範圍之證據方法,並經聲請人釋明系爭資料為營業秘密,業如前述,是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另本案訴訟是否應調查證據、與本案相關之另案訴訟是否已提出晶圓傳送盒之實品,乃屬本案訴訟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之問題,並非聲請人是否得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要件。是以,相對人前揭所辯,均無可採。至相對人援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稱法院對於本件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具有裁量權,故應增列本案訴訟之原告其餘訴訟代理人、輔佐人陳建銘、原告員工等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乙情,然聲請人已將陳建銘列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並經本院核准在案,如前所述,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僅提及法院對於有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裁量之權,而非指法院對於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具有裁量權,況聲請人是否應對其他人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實與聲請人對本件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定要件無關,是相對人此部分所辯,並無影響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內容,併此說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 證據資料 卷證出處 1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A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模擬動畫 乙證17 2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A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模擬動畫截圖 乙證17-1 3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B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模擬動畫 乙證18 4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B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模擬動畫截圖 乙證18-1 5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A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影片 乙證19 6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A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影片截圖 乙證19-1 7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B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影片 乙證20 8 聲請人美國實驗室針對A300晶圓傳送盒與充氣管噴嘴實物B作動之整體檢測方案影片截圖 乙證20-1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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