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仲
- 代理人
- 陳博建律師
- 代理人
- 賴柏翰律師
- 代理人
- 沈盈汝律師
- 代理人
- 鄭雅仁律師
- 代理人
- 李易珊
- 相對人
-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中吉
- 相對人
- 鋒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俊雄
- 相對人
- 瑞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