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維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林嘉興 蔡亦強 戴雅彣律師 複代 理 人 呂書瑋律師 相 對 人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