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3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湯千慧

聲請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代理人
林嘉興
代理人
蔡亦強
代理人
戴雅彣律師
複代理人
呂書瑋律師
相對人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