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上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羽
- 相對人
-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之晨
- 代理人
-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六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民全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13至17頁),提供擔保物新臺幣6,776,154元。今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人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為此聲請返回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698號提存書、本院111年民全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各乙件為證(分別見本院卷第19頁、第20至30頁、第31頁、第33至36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結果屬實,足認聲請人所為上開提存之供擔保原因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