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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給付違約金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上訴人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訴訟代理人
王思雁律師
被上訴人
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訴部分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部分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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