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訴訟代理人 王思雁律師 被 上訴 人 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訴部分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部分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洪雅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