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諾客網科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諾客網科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諾客網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潔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嫺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李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