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 當事人魔力宏娛樂有限公司、陳柏州、姚斯郁、范益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魔力宏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被 上訴 人 陳柏州 姚斯郁 范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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