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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上訴人
河洛遊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昌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純誼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呂紹凡律師

江嘉瑜律師

林欣儀律師

李貞儀律師

呂思賢律師

謝騏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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