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河洛遊戲有限公司、徐昌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河洛遊戲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昌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 杜孟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世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呂紹凡律師 江嘉瑜律師 林欣儀律師 李貞儀律師 呂思賢律師 謝騏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