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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被告
杰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被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被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杰廣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參仟肆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即免為給付之義務。

被告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貳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即免為給付之義務。

被告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即免為給付之義務。

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即免為給付之義務。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肆萬貳仟伍佰元為被告杰廣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杰廣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億參仟肆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為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陸拾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為被告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貳萬零伍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為被告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柒萬參仟貳佰肆拾參元為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杰廣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被告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視公司)及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嗣於審理期間變更為潘○○、朱達中,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變更登記表可佐(本院卷第163至172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以民法第179條為請求權;嗣於110年12月30日具狀就109年1月至3月之基本頻道授權費用,追加先位請求權:臨時授權協議書關係(見本院卷第121至125頁),追加請求權之基礎事實同一,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前即提出,不甚妨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揆諸前開說明,均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業者,營業內容係向上游頻道商取得頻道授權及獨家代理權後,再與下游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簽約,授權系統業者於經營區域公開播送,並向收視戶收取授權費用。被告杰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廣公司)依108年銷售辦法向原告選購「年代新聞台」、「MUCH TV」、「好萊塢電影台」、「Discovery旅遊生活頻道」、「迪士尼頻道」、「東風衛視台」、「非凡商業台」、「非凡新聞台」、「壹電視新聞台」等9個頻道之公開播送權,並與原告簽署108年度節目頻道授權合約,約定授權期間為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被告杰廣公司則有權將該等節目頻道授權其指定之有線電視經營者即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桃園公司)、北視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和公司)、群健公司(以上4公司,下稱南桃園等4公司)於附表1所示經營區域內公開播送。上開約定授權期間屆滿後,被告等已無授權關係存在,詎被告等未獲授權,無法律上之原因,仍持續公開播送前開除「Discovery旅遊生活頻道」、「迪士尼頻道」外之其餘7個節目頻道(下稱系爭7個節目頻道)予收視戶而受有利益。

二、嗣原告以109年4月1日109年佳字第OOOOOOOOOO號函請包括被告杰廣公司在內之全國各家系統經營者,儘速與原告完成109年度基本頻道授權契約之簽訂。惟被告杰廣公司竟由訴外人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大享公司)代理以109年4月17日(109)享字第OOOOOOOOO號函覆原告,因選購部分頻道折扣、109年度基本頻道銷售辦法所列「年代新聞台」及「東風衛視台」之各頻道單價與往年單價不相同等理由,未與原告完成簽約。原告就上開爭議多次協調未果,遂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佳字第OOOOOOOOOO號函,催告被告杰廣公司於函到7日內支付109年度基本頻道授權費用總計OOOOOOOOOOO元整,被告杰廣公司收受上開函文後仍不願辦理,原告爰依臨時授權協議之約定、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等支付授權金或返還所受利益,被告杰廣公司並與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各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請求如聲明所示。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

㈠109年1月至3月部分:原告與被告杰廣公司就109年1月至3月雖有成立臨時授權協議,但授權金額暫時未定,惟109年1月至3月之臨時授權期間既為108年臨時授權之延續(原證12臨時授權協議書第1條參照),其計價基礎即得援引兩造108年節目頻道授權合約之計價模式,就109年1月至3月應給付之授權金,為每月OOOOOOOOOO元。故就原告主張被告杰廣公司應給付109年1月至3月之授權金部分,以「臨時授權協議」之法律關係為先位請求權基礎,如經認定該期間雙方未成立授權協議,則備位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主張。

㈡109年4月至12月部分,非於臨時授權協議之期間範圍內,故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於109年間公開播送系爭7個頻道,原告以109年10月5日109年佳字第OOOOOOOOOO號函請被告杰廣公司支付109年度基本頻道授權費用每月OOOOOOOOOO元,全年總計OOOOOOOOOOO元。是以,被告杰廣公司原應支付原告109年度基本頻道授權費用總計OOOOOOOOOOO元,又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所公告之108年第4季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則分別依其訂戶數之比例計算原應支付原告109年度基本頻道授權費用如附表2所載,基此,被告等無法律上之原因公開播送系爭7個頻道,而受有相當於授權費用予原告之利益詳如附表2所載,又原告109年12月31日催告函文係於110年1月4日送達被告杰廣公司,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返還如附表2所載之不當得利數額,及自催告期滿即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計算方式:

㈠簽約收視戶數部分:原告僅係延續108年與被告杰廣公司之簽約收視戶數OOOOOOOOO戶,小數點第一位並予以四捨五入而得,並未增加被告成本負擔。

㈡系爭7個頻道授權價格:系爭7個頻道授權價格OOOOO元部分,則係計算被告於109年播送原告所代理系爭7個頻道,依109年頻道銷售辦法總價為OOOO元,並給予約OOOOOO之折扣,即OOOOO元,足徵原告關於頻道價格之請求亦未增加被告之成本負擔。

㈢綜上所述,原告為顧念與被告間商賈情誼並期盼將來能持續與被告建立商業合作關係,於本件請求金額即給予前一年度(108年)之優惠基礎,亦即簽約收視戶數及頻道價格均延續過往鉅額折扣優惠計價,而得出每月金額為OOOOOOOOOO元(計算式:簽約收視戶數OOOOOOO戶×系爭7個頻道授權價格OOOOO元,小數點第一位以下無條件捨棄)。

五、並聲明:

㈠被告杰廣公司應給付原告134,827,500元,及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南桃園公司應給付原告47,574,451元,及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㈢被告北視公司應給付原告22,820,596元,及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㈣被告信和公司應給付原告9,312,725元,及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㈤被告群健公司應給付原告55,119,728元,及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項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㈥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㈦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南桃園公司等4公司,就108年至110年原告所代理之頻道播放,業經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之母公司即被告杰廣公司委由大享公司與原告商談授權費用,原告亦直接向大享公司要求給付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使用原告代理之頻道之授權費用,故大享公司依節目頻道授權合約,應為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取得68個頻道之合法授權,被告杰廣公司亦給付109年1月至109年12月之每月授權費予大享公司。故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就109年度播放系爭7個頻道,已給付授權費用,並無再受有利益。縱認被告等受有利益,被告杰廣公司就109年度68個頻道,給付授權費用每月OOOOOOOOOO元與大享公司,平均每個頻道每月授權費用為OOOOOOOOO元。原告主張109年度之系爭7個頻道,縱被告公司因不當得利享有利益,該受有利益額度,亦應以被告公司給付予大享公司之授權費之計算為準,即OOOOOOOOO元×7個頻道×12個月為OOOOOO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且被告杰廣公司已於111年4月18日依協議書給付原告OOOOOOOOOO元,已涵蓋109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授權費,原告已無受有損害,不得再為請求。

二、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間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233頁)

一、原告為衛星電視頻道之頻道代理商,於109年1月與被告杰廣公司簽署「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協議書」,約定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期間,就原告所代理「年代新聞台」、「MUCH TV」、「好萊塢電影台」、「Discovery旅遊生活頻道」、「迪士尼頻道」、「東風衛視台」、「非凡商業台」、「非凡新聞台」、「壹電視新聞台」等9個頻道授權被告杰廣公司,再由其轉授權透過其旗下即被告南桃園等4家公司於所在經營區為公開播送,並向原告支付授權費用。

二、被告杰廣公司為多系統經營者,其於1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其旗下即被告南桃園等4家公司,有將系爭7個頻道對其有線電視收視戶為播送並收取收視費用。

肆、兩造間主要爭點:(本院卷第234頁)

一、關於10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被告等未給付授權費而向其有線電視收視戶播送及利用系爭7個頻道之行為,原告依「臨時授權協議」之契約法律關係為主張有無理由?如無理由,原告得否依不當得利請求權為主張?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關於109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等未獲原告授權而向其有線電視收視戶播送及利用系爭7個頻道之行為,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權為主張有無理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10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原告依「臨時授權協議」之契約關係,先位請求被告等給付頻道授權費用,有無理由?若無,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權,備位請求被告等給付頻道授權費用,有無理由?

㈠先位請求部分:按解釋意思表示,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契約之文字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需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為曲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觀之原告與被告杰廣公司所簽訂之臨時授權協議書(本院卷第127至134頁)記載「為避免乙方(即被告杰廣公司)旗下有線電視系統因未取得標的頻道公開播送之合法授權,而有下架、斷訊等影響收視戶權益情事,在標的頻道授權協議書簽署前的過渡時期,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即原告)於臨時授權期間就標的頻道提供臨時授權予乙方旗下有線電視系統,乙方提供總額為OOOOOOOOOOO元作為標的頻道臨時授權保證金(下稱臨時授權保證金),其中一部分款項(OOOOOOOOOOO元)由乙方暫付於甲方,甲方則應提供同額支票以作為擔保甲方將來根據本協議書應負返還臨時授權暫付保證金予乙方及其他本協議書下甲方之義務之履行」、「臨時授權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之內容,可知原告與被告杰廣公司間於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確實有授權之合意,惟就授權金之數額尚未達成合意;而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杰廣公司係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之母公司,由其代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與原告簽立該協議書(本院卷第363頁),故該協議書之效力自及於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故原告依該協議書請求被告等支付10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間之授權費用自屬有據。

㈡原告此部分之先位請求權既經本院認定有理由,則就不當得利之備位請求權不予論述,附此敘明。

二、109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被告等給付頻道授權費用,有無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即可成立,至損益之內容是否相同,及受益人對於受損人有無侵權行為,可以不問;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65年台再第138 號、61年台上字第1695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業者,取得系爭7個頻道自1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頻道播送授權乙情,有頻道授權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5至161頁、第283頁、第285頁),故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等自109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將系爭7個頻道之訊號對其有線電視收視戶為公開播送並收取收視費用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被告等雖辯稱被告杰廣公司與大享公司於108年5月2日簽立節目頻道授權合約,約定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大享公司同意授權該契約所列之68個頻道訊號供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播送,上開68個頻道包含系爭7個頻道,被告等並依約支付授權金與大享公司,故被告等並無受有利益等語。然大享公司並未與原告就系爭7個頻道於上開期間取得授權之約定,此觀之兩造歷次書狀可知,是大享公司既無就系爭7個頻道取得任何權利,自無再授權予被告等之權利,被告等雖給付授權金與大享公司,然此係被告等與大享公司間之契約關係,基於債之相對性,不得以此對抗原告,又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自109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對其等有線電視收視戶為播送並收取收視費用,是被告等確實受有利益。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於上開期間,無法律上之原因播送系爭7個頻道予收視戶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相當授權費用之損害等情,應屬有據,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返還所受之利益,應予准許。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等各自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授權費用,且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分別與被告杰廣公司間就此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㈠次按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稱有廣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兩造對於本件不論請求權基礎依前開協議書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每月頻道授權費用計算式均為:「簽約收視戶×每戶授權價格」不爭執(本院卷第231至232頁)。就簽約收視戶部分,原告主張仍比照兩造所簽訂之108年節目頻道授權合約之簽約收視戶OOOOOOO計算,惟被告等抗辯簽約收視戶數之計算應少於OOOOOOO,卻未提出其等認為適合之數據及依據。就每戶授權價格部分,兩造對於每戶授權價格係各頻道定頻單價之加總乘以折扣數,而各頻道之定頻單價如附表3等情不爭執(本院卷第231至232頁),原告主張比照108年之優惠給予OOOOOO之折扣,109年系爭7個頻道價格為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被告等則抗辯OOOOOO之折扣太少,亦未提出其認為適合之數據及依據。

㈡本院審酌本件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於108年第4季之簽約收視戶係OOOOOOO戶,有各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統計表可參(北院卷第68頁),但原告仍比照108年之簽約收視戶OOOOOOO計算,低於有廣法第36條第2項之法定數額,對被告等亦無不利,尚屬適當。兩造就定頻單價總額之折扣數無法達成合意,被告等亦未提出其認為合理折扣數之數據及依據,而原告主張延續兩造108年所約定之折扣數,該折扣數既於108年經兩造合意,亦無顯然不合理之處,自屬可採。故原告每月得向被告杰廣公司收取之授權金為OOOOO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OOOO),是1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杰廣公司應支付之頻道授權費用共計OOOOOO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㈢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杰廣公司係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之母公司,由被告杰廣公司代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處理系爭7個頻道授權事宜,自應使被告杰廣公司與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就各自所應負之授權費用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之108年第4季簽約收視戶數不同,故原告主張依其等訂戶比例分別支付如附表3金額欄所示授權費用,而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分別與被告杰廣公司就附表3所示金額,其中一人向原告為給付者,於清償範圍內他債務人所負債務目的亦已達成而應同免其責任。是以,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分別與被告杰廣公司就上開所述金額應負之給付義務,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他被告於該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有據。

四、被告等雖辯稱被告杰廣公司已於111年4月18日給付原告OOOOO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OO),故原告就此部分金額不得再為請求等語,惟原告主張被告杰廣公司雖依兩造所簽訂之協議書給付OOOOOOOOOOO元(每月OOOOOOOOO元),然依協議書第2條可知該金額僅為「暫付款」,依第3條第1項前段約定,兩造仍應依本件原請求金額續行訴訟,再依判決金額與上開暫付款金額互為找補,故該暫付款無法取代本件原告之請求等語。觀諸原告與被告杰廣公司於111年4月14日所簽訂之協議書(本院卷第215至221頁),其中第2條記載「雙方同意,就109、110年兩個年度之頻道授權費用,於簽署本協議書之日起2日內,以暫付款(即本協議附表二之暫收款)之名義,…乙方杰廣公司則同意以附表二所示金額,即每月OOOOOOOOO元計算,共計24個月,總額為OOOOOOOOOOO元,…」、第3條約定「雙方同意,就本協議書附表一所示案號之訴訟,仍以原訴訟請求之金額續行之,俟該訴訟確定後,雙方再就判決金額與前條關於109年度暫付款之差額部分互為找補,但倘於訴訟過程經法官曉諭減縮訴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乙方同意除第二條已付暫付款外,按減縮訴之聲明後之判決結果結算辦理。110 年度之頻道授權費部分,雙方同意不再循訴訟途徑解決金額計算之爭議,並於附表一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後,以最終乙方就109 年度頻道授權費應給付甲方之總額(含第二條之暫付款),作為計算乙方就110年度頻道授權費應給付甲方總額之依據,即乙方應給付之109年度頻道授權費總額與 110年度頻道授權費總額相同,雙方絕無異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乙方如有應補足差額或除暫付款外應另行給付金額之情事,就遲延利息部分,雙方同意,乙方僅就應補足差額或應另行給付金額部分給付遲延利息,其中關於109年度授權費部分,遲延利息自110年1月12日起至乙方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關於110年度授權費部分,遲延利息自111年1月12日起至乙方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於第一項情形,雙方同意就本協議附表一所示案號之訴訟案件,乙方泰OO公司關於暫付款OOOOOOOOO元範圍計算之訴於費用,及乙方杰廣公司關於暫付款 OOOOOOOOOOO元範圍計算之訴訟費用,其負擔之歸屬由雙方另行協議;其餘部分之訴訟費用,由雙方依判決主文所示內容各自負擔。」,可知兩造簽訂上開協議書係為處理兩造就系爭7個頻道109、110年之授權費用之問題,兩造同意該「暫付款」不影響本件訴訟原告請求之金額,而係待本件確定後再由兩造依判決金額進行找補,並就110年之授權金以本案判決確定之金額作為依據,及109、110年利息計算之方式,是兩造並非以該「暫付款」作為本件金額之終局給付,而係擔保金之性質,故本院自無庸扣除上開「暫付款」之金額,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協議書或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等給付如附表3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10年1月12日即原告催告期滿日起(北院卷第6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上開部分,如被告杰廣公司分別與被告南桃園等4公司,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即免為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經營業者 經營區域 1 南桃園公司 桃園市: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龍潭區、新屋區、觀音區、大溪區、復興區。 2 北視公司 新竹縣: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新埔鎮、關西鎮、竹東鎮、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芎林鄉、橫山鄉、尖石鄉、五峰鄉。 3 信和公司 苗栗縣北區:竹南鎮、頭份鎮、造橋鄉、三灣鄉、南庄鄉。 4 群健公司 臺中市:北區、中區、西屯區、北屯區、東區、南區、西區、南屯區。 
附表2: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公布之108年第4季訂戶數(戶) 訂戶數比例 請求數額(元) (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杰廣公司 OOOOOOO 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 南桃園公司 OOOOOOO OOOOOOOOOOOOO OOOOOOOOOO 北視公司 OOOOOOO OOOOOOOOOOOOO OOOOOOOOOO 信和公司 OOOOOO OOOOOOOOOOOO OOOOOOOOO 群健公司 OOOOOOO OOOOOOOOOOOOO OOOOOOOOOO 
附表3:
序號 頻道名稱 頻道價格(元) 1 年代新聞台 OO 2 MUCH TV O 3 好萊塢電影台 O 4 東風衛視台 O 5 非凡商業台 OOO 6 非凡新聞台 OO 7 壹電視新聞台 O 合計                    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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