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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碧瑩

原 告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
被 告
杰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被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被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為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元為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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