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大佧有限公司、王秀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大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蕙 張瓊文 上 訴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參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