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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林昌義

  • 上訴人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本訴部分500萬元+反訴部分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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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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