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敏宗、熊國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再共同訴訟之連帶債務人共同提起上訴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逕依1人計算其價額。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 訴費用。查上訴人均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