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金綢、樂誼國際有限公司、王建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綢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被 告 樂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