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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綢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樂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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