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擎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2號 原 告 擎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 訴訟代理人 李振戎律師 陳祖祥律師 蔡尚謙律師 被 告 海神波塞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廷 被 告 林弘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