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民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王怡祺
- 相對人
- 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勝凱
- 相對人
- 林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