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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蓉林昌義吳靜怡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被告
唐楚烈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被告
邱裕元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告
游廼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逸倢律師
被告
邱明強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珮琪律師
被告
劉建賢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東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睿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告
闕志昌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俐棋律師
被告
孫民承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代理人
郭哲安律師
被告
郭士慶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昱嘉律師
被告
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海
被告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秋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昱均律師
被告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
被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廖正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項關於「本判決第至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邱裕元、游廼文、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㈠本判決第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邱裕元、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零柒佰貳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㈡本判決第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㈢本判決第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邱裕元、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游廼文、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商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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