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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林欣蓉林昌義吳靜怡

  • 當事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李聿修李瑞章蔡維家共同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謝明絜律師 被 告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聿修 被 告 李瑞章 蔡維家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立行律師 李文中律師 複代 理 人 方彥凱律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萬3,777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商業 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事件適用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100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5萬3,777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5萬元,尚應補繳80萬3,7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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