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 原告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飛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迪律師
- 被告
-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丘泓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