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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飛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告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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