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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字第5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碧瑩

聲請人
光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旭
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代理人
黃立虹律師
相對人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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