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俊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明峯律師
- 被告
- 楊宏澤
- 被告
- 李訓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文城律師
- 被告
- 國立成功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沈孟儒
- 訴訟代理人
- 黃意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意茵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松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