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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郁屏

原告
鉑鍶肆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謙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啓元律師
被告
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凡軒
被告
胡越陽
被告
曾竺湘
被告
吳柏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聰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文大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被告
周修民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住同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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