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維武
- 代理人
- 陳世錚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奕瑋律師
- 相對人
-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秉均
- 兼上二人
- 共同代理人
- 李國仁律師
- 相對人
- 黃艾可
- 相對人
- 黃獻德
- 相對人
- 徐振中
- 相對人
- 廖宸誼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