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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潘曉玫

聲請人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武
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瑋律師
相對人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均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相對人
黃艾可
相對人
黃獻德
相對人
徐振中
相對人
廖宸誼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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