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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

聲請返還證物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聲請人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王師凱律師

林禹萱律師

陳豫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 Inc.(美商千禧製藥公司,下稱千禧公司)、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田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因千禧公司及武田公司於本案訴訟為證據保全之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民聲字第7號裁定准許,復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至聲請人位於新北市之山佳廠房保全如附表所示資料。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中化合成”伊沙佐米檸檬酸鹽」產品(英文名稱:Ixazomib Citrate)之批次製造記錄正本3份,茲因主管機關隨時可能要求伊提供正本查驗,爰請求返還上開證物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批次製造紀錄正本,係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侵害其藥品專利權之重要證據,本件本案訴訟刻正審理中,有隨時查閱之必要,是附表編號1所示資料仍以暫不發還為宜。況本院於執行保全程序時已於筆錄中載明扣押前開物品在卷,倘主管機關有查驗上開批次製造紀錄之必要,相對人仍可執上開筆錄資料以示證明,尚非難以說明無法提供查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返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物,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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